用费老先生自己的话说,《乡土中国》一书应是他的第二期工作的成果之一。第一期,他的工作的重心在于实践研究,书中后记里也提到了民国二十四年,夏,他和前妻王女士同道广西瑶山研究当地瑶民生活......写成《花篮瑶社会组织》,此后陆续还有许多社会学领域的名篇巨著。而他的第二期的重心在于分析“社会的结构”的通论层次。
个人对社会学的专业知识接触的不多,但毕竟是学法的,很自然地就把法学的知识融入到读书的过程中。而埃希利就认为,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或法律科学或司法判决,而在于社会。我想,也确实是这样的一个道理。法律作为一种规范,仅是社会规范诸多形式中的一种而已。而社会学的研究为理解法律的本质,提供了许多的真知灼见。
曾今看过一些关于中国宪政、法制的书,让我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,从清朝末年算起,到今也有百年,但中国在经历了百年的发展后,国人对宪法的感情,以及法制的现状,与西方相比依旧多有遗憾,于是,我想以个人浅陋的水平试着去发掘这背后的原因。恰好,最近再次阅读《乡土中国》这本书时,觉得有点启发,便记下来。
一、传统乡土社会背景的深刻影响(以乡土中国观点为证)
中国的传统社会时一个稳定的以小农的自然经济为主体的社会。
正如费老先生说的,任何一个时代,一个国家,都不可能只有单一的一种社会格局形式。但。其中必有一种格局是主要的。中国传统社会中,也有市、镇,但其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很小,而农村的农业人口始终占多数,于是我们把目光自然先转向农村。
书中提到的,由于农业生产、灌溉工程、安全保卫、土地继承等等原因,形成了乡土社会中,相对封闭的村落。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导致村与村之间的相对的封闭、孤立与隔膜。人们在区域间接触少,生活隔离,各自保持着孤立的社会圈子。一个人一辈子,或者一家人的世世代代,他们的生活被囿在了土地上。生于斯,长于斯,死于斯。者让乡土社会中的人们相比城镇或者西方更安土重迁。
传统的乡土社会中的“己”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是一个个以“己”为中心的向外扩展的同心圆(差序格局)。
作者把它比作“水波纹”,十分恰当。这是一种可以向外扩展,又可以向内收缩,既可以对内又伤外有可以对外而伤内的灵活的差序格局。
顺着作者的比喻,我们发现站在圆心的“己”与不同的他人间的距离有差别,这时候,“己”与不同的他人间的冷热亲疏就自然产生了。在这样的格局中,人们要遵守水纹的伦理(人伦),要攀关系讲交情,有意无意地做出些“己”与“非己”的相对的变动。
这与西方的“团体格局”差别甚大。
传统乡土社会中以道德维系着私人关系。
乡土社会中的差序格局下,“从己向外推以构成的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,每根绳子被一种道德要素维持着”,所以从己向外推时,路线不同,方式也不同,表现就更不同。所以儒家讲究“父父子子,君君臣臣”,而自然地,人们感情上有冷热亲疏之变,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感情;对同一个人,不同的时候也有不同的感情。
二、现代宪政法制的基础以及宪政在我国的发育
现代宪政、法制史西方国家在“政治国家”和“公民社会”分离、互动的基础上产生的。是西方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前后,人民在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过程中,提出了对国家权力分享的要求。在这样的斗争过程中,才形成了一套相对理性的规则。
这些,正是发生在西方的,一捆捆的稻草似的“团体格局”背景之下,人人平等的传统之中的。在这样的传统社会中,才有卢梭对宪法的这样的理解——“这种法律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;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,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心里,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...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灭的时候,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,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,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。我是说风尚、习俗,尤其是舆论。”是的,西方宪政法制国家的宪政史告诉我们这样一点,一部宪法,只有融入了民族精神和历史传统,才能被铭刻在公民的心里。
于是当我们回首百年前时,不难发现,当宪政,法制思想随着西方殖民者的坚船利炮进入中华大门后,尤其是在戊戌之后,宪政成为了政客、军阀们让自己的权力合法化的工具和装饰,从《钦定宪法大纲》到后来的《猪仔宪法》再到《中华民国宪法》乃至......形式主义的宪法缺少的就是哺育它的历史传统和社会风俗习惯,又哪里能体现什么人民的共同价值追求?
三、后话
在我国,传统的自然经济、中央集权、以及传统乡土社会背景下形成的家、国一体的社会心理、文化传统,让专制主义根深蒂固。本该由“政治国家”和“公民社会”二元构成的社会构架中,让国家吞并了公民社会,形成国家利益至上的单维格局。
但是,我们不得不清醒地认识到,在今日中国社会已经不可和费老先生成书的当年同日而语,多少年来,不可否认,“农村城市化”、“农民工进城”、“义务教育在全国范围内的普及”等等,不仅打破了城乡的绝对二元,也打破了乡土社会中的熟人社会的状态。
我想,随着经济的继续发展,城市化的推进,科教事业的发展,中产阶级的壮大,还有其他一系列因素,中国的公民社会即将形成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。在民主和法制的天平上,公民社会以自己理性的市民意识,个体理念等等增加自己的分量,直至可以与政治国家维持平衡。并形成一套理性的规则,一个理性的机制,并以法制保障这个平衡。